《计算机信息网络世界联网安全维护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33号)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运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世界联网的法人和其他安排(包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处理存案手续。
前款所列单位理应当担任将接入本网络的接入单位和用户状况报当地公安机关存案,并及时陈述本网络中接入单位和用户的改变状况。
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和当地公安机关。
3.审阅。属地公安机关网警部分在15个工作日内审阅有关信息并反应审阅成果,若不经过退回用户更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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